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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学院教学督导制度                 

 
    为了进一步改进课堂教学,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学院对教学工作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使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订《理学院教学督导制度》
一、督导目的
  我院对教学工作进行督导的目的在于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对教学质量的监控力度,在教学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建立监督和反馈系统,对教学工作进行监控、评估通过对现场教学过程的督察,了解教师的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并加以反馈;通过督导意见的反馈及改进,促进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提高。
    教学督导是教学管理过程的经常性工作之一,是保障教学质量必要、有效的监控手段。
  二、督导组的构成
  督导组设组长1名和副组长2名,成员若干名,秘书1名。组长主要职责是全面主持教学督导工作,副组长具体制订督导工作的步骤和方法,组织开展教学督导活动。成员由院长根据学科专业的分布聘任,其工作对院长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
三、督导员的任职条件
  教学督导组成员的组成要求从专业结构、能力结构、年龄结构综合考虑,做到素质合理,整体优化。具体要求如下:
    1.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修养水平,熟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具有高尚的师德风范。
    2.熟练掌握所督导专业(或学科)领域的知识,并对相关学科的知识体系有一定的了解,一般应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并能完成一定的督导工作量。
    3.有丰富的课堂教学实践经验和一定的教育科学理论知识,具有教育评价、教学管理等方面理论和实践。
    4.热爱教育事业,工作有责任心、能坚持原则,联系群众、办事公道、敢说真话。
    5.课堂教学效果较好。
四、督导员的任期
  督导员每学年聘任一次,任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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